跳转到内容

重庆市江津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员工大会制度

(    2013年 3 月 5 日    重庆市江津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一届员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员工参与本中心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员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健康发展,根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  员工大会是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负责员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员工大会在法律和本制度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员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员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中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

(三)对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员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根据中心的要求,民主评议中心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员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的员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前条规定的属于必须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未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实施。

第三章   员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心员工,均可当选为员工代表。

第九条  员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员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员工代表中应当有社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员工。

第十一条  员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员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员工负责。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撤换或者替补本单位的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任期内,中心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员工代表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员工代表辞职、自动离职或者主动与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员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员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员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执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参加员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员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中心不得因员工代表行使职权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员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员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发好员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中心商业秘密,做好本员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五条  员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代表出席。

员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员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应当就中心经营管理、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围绕增强中心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员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员工代表大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临时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员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经中心同意,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员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员工代表。聘请非员工代表须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中心经营者、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员工代表提议,临时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员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中心工会委员会作为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选举员工代表;

(二)提出员工代表大会议题,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主持员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员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员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发动员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员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员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员工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员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员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中心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当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提交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草案,应当经由中心工会代表员工与中心平等协商;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主席与中心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员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诊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当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实行中心公开制度。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实行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员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员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在建立员工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员工董事、员工监事制度,员工代表督察巡视制度以及召开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提合理化建议,建立主任信箱等途径组织员工参与中心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本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3  年 3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