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社工工作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和安全,维护服务中心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工工作档案是社工与服务对象建立工作关系后,根据服务需要所搜集、整理并记录的服务对象相关信息。
第二条 归档范围:反映中心和社工工作活动,具有保密、查考、研究等文件材料:包括社会工作各类文档、社工日志、调查与统计资料、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会议记录、项目方案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中心的档案管理由中心负责人指定档案室档案管理员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中心及社工的各种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五条 档案应用符合档案存放标准、需要的专用档案袋存放。
第六条 社工应按照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伦理、方法如实做好工作记录。
第七条 个案结束后,社工应在一至三周内将相关记录归档。若跟进服务,社工按照实际需要填补进档案
第八条 档案存放于本中心,在服务对象单位如学校留存简单信息以便查阅。简单信息包括服务对象的名称、接受服务的时间等。
第九条 社工工作档案保留期限为五年,五年后统一集中销毁。
第十条 当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重庆市江津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重庆市江津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档案室要符合防火、安全、保密等标准,并有明显标识。
第十三条 档案室要做好日常防尘、防潮、防鼠、防虫蛀、防干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编排要科学有序,按个案、小组等摆放,便于查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按归档要求,对未归档的材料及时催收,对破损材料尽力粘贴修补,以保证所有档案材料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档案柜架及柜内档案要统一编号并编制检索索引,方便日常利用和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