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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披露及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庆市江津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2.1财务信息披露:是指以财务会计报告为核心,向捐赠者、债权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反映中心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情况、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2.2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中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

3基本原则

3.1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可靠性、重要性、及时性。

3.2 财务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3财务部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

3.4财务部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3.5重大财务事项报告遵循财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4 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

4.1中心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中心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主要活动和主要项目信息等。

4.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4.3遵循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4.4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4.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4.6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4.7现金流量情况。

4.8或有事项的说明。

4.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10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说明。

4.11审计报告。

4.12其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5重大财务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中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的各项经济行为等。

6 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职责和程序

6.1方式

财务信息披露以财务会计报告及专项财务信息的文件形式披露,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专项财务信息。

6.2职责

财务部负责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或提供由其他相关部门披露的财务信息。

6.3程序

6.3.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机构审计,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审阅签字(章)后,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签署后报送。

6.3.2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专项财务信息由项目主管及总会计师签署后报送。

7附则

10.1国家相关法规对本制度内容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10.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3本制度自  2013  年 4 月  1日起施行